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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和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和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
步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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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双方达成调解的书面证明,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本法只对调解协议书的形式作了规定,而没有规定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作明确规定,从实践中看,调解协议主要应当载明争议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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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的目的是要用一种灵活、简便的机制,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因此,调解要讲究效率,要及时。及时也是本法的立法原则之一,整个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安排的,都体现了这一点。实践中,有的调解员为了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调解拖的时间比较长,最后问题可能仍得不到解决,有的甚至还影响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为了防止久调不决,有的意见建议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调解的期限。因此本条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就是说,调解的期限是十五天,在十五天内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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