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认证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业部认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国家质检总局认证的地理标志产品,虽然名称上有所区别,但均能有效地对农产品实施保护、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和效益。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这些商品必须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也就是说,这些产品必须具有某种与其他地方同类产品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是由生产这些产品的地域所具有的独特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这些产品具有地域不可更换性,离开该地域生产的同类产品将不具有这些特点。同时,这些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因此,地理商标的申请有别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申请,它的注册申请人必须是社团法人,或者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必须经由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其中还有一条特别重要,就是必须在当地的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有记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还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述申请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对侵权人处以罚款。权利人还可以向侵权人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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