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法”应势出台。“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工具/原料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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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聚师网译注”:如果需求供给者发现自己的东西危机了需求方的人身、财产安全了,赶紧向上级部门申报,并且告知所有需求方。下架、召回等方式封闭一切流通的需求物。承担召回所产生的人力、运输等一切必要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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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聚师网译注”:需求供给方向需求方提供的有关需求物的时效性、质量、性能等信息必须真实且全面的,不能有弄虚作假或者误导引诱需求方等信息。需求方有疑问进行咨询时,供给方应该真实且明确的解答。供给方应当明码标价,不可以“套路”的方式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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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聚师网译注”:需求供给方应当明明白白地告诉需求方“我是谁”,并且做好标记。租别人“地界儿”的需求供给方也应该告诉别人“我是谁”,并且做好标记。
注意事项
“聚师网译注”:需求供给方应当明明白白地告诉需求方“我是谁”,并且做好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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