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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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