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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如何证明分居一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何证明分居时间呢?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分居时间呢?
工具/原料

协议,文书,书信,电子邮件等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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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分开住所居住       1、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2、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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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集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2、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邮政快递方式邮件,在快件的备注栏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期间;       3、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一方在外居住的租房合同、水电费、物业费单据;       5、在外居住证、暂住证;       6、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者邻居,但是单独的证人语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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