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应用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金钱给付义务转化为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物的执行或者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产就是执行标的,由于物的流转在执行前后均有可能发生,对这些物的执行就有可能出现第三人取得或占有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多种多样,有的是正常的交易行为,有的是为了逃避执行恶意流转等等。为使善意取得制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得到正确应用,下面从不动产和动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不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意味着登记即权利。如果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前,第三人基于买卖、互易等交易方式取得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的,执行中第三人主张所有权的,根据登记公信原则,可确认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反之,如果被执行人通过交易方式取得第三人的不动产,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则可认定系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对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被执行人的转让行为。只有在转让行为被撤销后,执行机构方可对该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在分析不动产物权是否善意取得时,着重分析买卖不动产时未办理产权过户但已全额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的问题和登记瑕疵的认定问题。 1、关于全额支付并实际占有的房产能否视为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显然《查封规定》第十七条对物权变动的法则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也突破了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物权法要求善意取得必须是转让不动产的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而《查封规定》第十七条仅要求支付了全部的价款并实际占有,对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保护善意取得第三人的利益。在物权法实施后,此条的规定应作修改,对于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的,除非是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否则不能认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 2、关于登记瑕疵的认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借助登记的公信力来维护交易的安全。只要是已登记的,就产生公信力的效力,不管其是否登记瑕疵,对于买受人而言,没有审查登记是否存在瑕疵的义务。因此,对于登记瑕疵的物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但在更正登记之前,原登记对善意第三人仍具有公信力。只要真正权利人未在有效时间内申请变更,这就意味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可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行使处分权的权利,第三人依据登记簿的公信力可以取得物权,其结果导致真实权利人丧失其物权人的地位。[6]我们发现,不动产登记不能杜绝登记时的瑕疵现象,造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原因有以下二种:(1)由于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使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并非真实的物权人。(2)不动产登记以外的法律变动。如本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但其不愿用自己的名义办理所有权登记,与自己的朋友乙约定,而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乙,此种约定非赠与或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二)动产。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动产谁占有即可推定谁为所有人,在执行过程中若动产由被执行人占有,就可以推定为系被执行人所有,可以执行该动产,除非第三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由被执行人的占有的动产系其所有,方可阻却法院的执行。在分析动产物权是否善意取得时,着重是厘清以下二个问题。 1、机动车、船舶、飞行器等特殊动产。这三类特殊动产中涉及机动车的案件最多。一般不动产和动产的买卖,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当事人之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必须以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进行公示后,才能完成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即登记或交付使得物权变动生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我国《物权法》对于机动车、船舶、飞行器等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采用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以交付作为机动车、船舶、飞行器等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生效要件,而以登记作为机动车、船舶、飞行器等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公示要件。故机动车等虽然是动产,却必须经过登记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点区别于一般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的特点。 2、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或取得。[7]对此,执行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是,由执行机构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若第三人拒不交出该动产,即将协助义务上升为给付义务,这实际上是法律文书执行力的一种扩张。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以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物的交付请求权为区分标准,只有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物的交付请求权,执行机构才可对第三人占有的物进行执行。对于享有占有权的质权人、保管人、寄存人等,可以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可以对该特定物进行执行,执行力及于第三人。但执行中应保留第三人相应的权利,给第三人以适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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