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绍了关于:【涉外协议离婚的条件,涉外协议离婚的证明材料】,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涉外协议离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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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涉外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涉外协议离婚,而应当诉讼离婚。1、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双方完全自愿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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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4、双方对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5、一方为内地居民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内地END
二、涉外协议离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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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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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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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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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δ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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