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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备考之:[1]代销业务中的增值税问题

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商品的行为视同销售,此时委托方产生销项税17W(假设货款100W)。受托方收到货物的行为视同购进,因此会产生17W的进项税,受托方将货物销售给买方即消费者时视同销售,会产生17W的销项税。因此受托方在货物的流转过程中缴纳的税款为17-17=0,而委托方产生的销项税17W是其代税务机关收取的,而收取的对象就是商品流转的最终环节即消费者,所以,消费者真 正意义上是该商品在流转环节产生的增值税的承担着,受托方只是在委托方与消费者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而委托方只是代税务机关收取了该笔税款,对其本身的营业收入没有任何影响。
工具/原料
1

委托方

2

受托方

3

买方(消费者)

注意事项
1

委托方将货物交付受托方代销的行为视同销售

2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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