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不服,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专利申请或者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进行再审。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工具/原料
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
方法/步骤
2
2.复审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注意事项
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