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第1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或者负责人、单位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具体为: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应当在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三、《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原则,即缴费单位应到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视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于那些跨地区的缴费单位,他们的社会保险登记则须由所跨有关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协商,以确定其登记地,当各地区意见不一致时,交由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1998年9月份以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地方统筹与行业统筹并存的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11个行业的16个部门,其所属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目前已全部移交地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些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缴费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同时按要求出事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代码证书;(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保险登记的管理,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有关资料,应当予以即时受理,并最迟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