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应当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获得审批的必要条件应当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场所和设备;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材料
申请报告电影放映许可证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核验原件);经营场所房权证复印件(核验原件)房屋租赁协议经营场所平面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组织机构章程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验原件)电影放映设备设施清单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清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核验原件)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律依据
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2号令)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1: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