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估机构如何而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以前各个地方的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评估机构是由被拆迁人选定的,可以通过抽签、摇号、协商选定。但是企业主在进入拆迁环节的时介入,企业主不清楚评估机构从何而来,其实都是由拆迁方在拆迁前就指定了具体的评估机构,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评估价格一致性早期补偿政策就进行了实际的规定跟圈定,比如不同高度、结构、材质、建设时间的厂房是一个价格。特别是进行违章建筑拆除的时候,这种评估机构完全就是虚设。因为早已规定了价格根本不用评估,评估机构成了拆迁方手中的一个工具,只是填写个数字而已。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机器设备、营业利润、停产停业损失都是不同的,怎么能评估出一样的补偿价格?
3.评估报告不签字不盖章被拆迁企业主可能只拿到一张评估单,单子上印着XX但是没有评估盖章。这是不正规、不合法的评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4.一张评估单几乎代表一切补偿怎么可能一张评估单上的内容就代表了一切拆迁补偿?实践中,会告诉你“丢项、落项随意添加。”为什么早期评估的时候不进行统计?不进行入户丈量呢?不进行附属物清单的汇总呢?
5.在实际拆迁谈判的人,只是在进行到某个阶段的时候,比如被拆迁人对评估不理解的时候,拆迁方可能的员工来跟被拆迁人谈一谈是如何评估的。总的来说被拆迁人不清楚评估报告如何而来,的人,并且也没有人来解释、解读评估报告的由来。
6.评估走一趟丢掉一即便入户丈量也是“走过场”,全凭被谈,如果被拆迁人没有把装修、附属物等说全面,就有可能丢掉一些补偿。作为企业主没有具体的清单,有可能也记不清楚是否有附属设施。就是为了对企业具体评估,包括地上、地下附属物,企业厂房的大小、结构、材质,机器设备是否能搬迁来统计的。
7.提不起评估的复核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有权提起复核,复核后有权提起专家委员会鉴定,这都是被拆迁人享有的程序权利。但是由,也拿不到正规的评估报告,所以无法提起复核鉴定。也就是剥夺了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不服的程序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