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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因特定原因下落不明达一定时间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那么,在符合怎样的条件下才可以宣告自然人失踪呢?宣告失踪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小编在此简要整理为以下几点。
工具/原料
1

宣告失踪

2

利害关系人

方法/步骤
1

自然人下落不明需满两年后。下落不明期限的起算点根据情况有所不同:自然人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起算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自然人如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起算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

必须经法院依法宣告。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后,由法院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宣告失踪,并在受理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仍无下落的,即宣告其为失踪人。

4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应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可由该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担任,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担任。财产代管人应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财产代管人可代行使债务履行及受领履行。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及其他费用,可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也有权受领被宣告失踪人的债务人的履行。

6

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注意事项

失踪后报案的立案时间为二十四小时,注意与宣告失踪有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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