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报价的时机。是应该选择在一开始双方进行交谈的时候就直接报价,还是在双方进行多次交流之后再报价?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向来主张不能轻易报价。因为一旦报价就不能随便改动价格。这是一个价格的稳定性问题。报价肯定是有充分的时间、充分的依据以及充分的企业损失作为保障和基础的。所以说在报价时机上如何选择,在每个企业拆迁谈判过程当中都不是恒定的,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比如双方谈到了某个阶段,作为对方而言,已经迫切地想要知道你的价格,并且对你的价格已经有充分的心理预期——这主要是因为你多次反复的纠缠式谈判之后仍然不报价,对方已经有了这种心理感知,知道你的价格可能不低。这样在下一次进行交流谈判的时候,这种心理侧面的基础比较容易打听,所以说在报价的时机上要进行选择。
第三,报价的依据。报价的时候一定要附上充足的依据,可以是法律依据、客观依据,也可以是企业本身的损失依据、企业下一期可得的预期利益损失依据。不管是主观依据还是客观依据,一定要充足,不能狮子大张口,不能说不清楚钱是怎么来的。因为在报完价以后,对方肯定要问你要这个价格的道理何在,所以要对自己的价格附上充足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客观依据等等。
第四,报价的态度。报价不能随便乱改,不能今天要一个亿,明天要八千万,有些企业主喜欢根据对方的态度来变更企业报价的形态。比如有些企业主本来要的是一千万,但我们结合它的市场价、估价区间、当地区段、土地的性质、现在企业的自主经营状况等等,以资产评估和收益法的方式测算完了以后,觉得可能达到两千万,那企业主可能忽然就决定要变成两千万。但是你一定要明白,一旦报了价就很难变化,不要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随便变价,因为这要体现你一个坚定的态度,这个态度所反应出来的就是你的心理恐慌程度。报价不轻易改变就说明你态度的坚定,这也是谈判当中一个重大的谈判观察点。
第一,轻易报价。不能在对方简单地出了一个评估单或者评估报告之后,就马上回答他自己想要什么价格。在没有充分了解客观实际、周边具体拆迁状况以及对方的主观看法就轻易地报价,这是众所周知的错误做法。
第二,情绪报价。根据对方的言语刺激导致情绪报价——“离了多少多少钱我不干!”、“离了五千万我不签字!”等等,也是一种非理性的方式。这也是我们多次提到的不能采取的方式,这对我们是非常不利的。
第三,不断变动报价。对方跟你谈的时候,如果发现你的报价没有定性,就会对你采取一不种尊重的态度。这将是扯皮的开始。一旦对你采取了这种态度,拆迁方的工作人员在上报的时候,把你说成一个不可理喻的人,极有可能对你采取强制性的违法措施。
第四,无依据报价。报价要有依据,不管附上的是客观依据还是法律依据,不管是做了企业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还是对企业的预期利益做了一部分预估,一定要附上充足的依据。要知道拆迁补偿是怎么来的。
第五,不切实际乱报价。前面讲过,一个北京陶然亭16平方米的公房要一个亿,这是完全不切实际的。还有一个企业主租赁村委会的场地建了5000多平方米的建筑,每平方米按照该地段北京商品房报价要将近50000元/平米,报出一个完全不切实际的数值,这是不合理的。一个正常的价格,要让第三方以及其他的周边的人都感觉此价格是正规的,是符合当前市场价值的,是切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