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要夫妻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还是在境外的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并适用我国婚姻法。
涉外离婚案件,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起诉离婚时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
1、涉外婚姻离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但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所属国是否承认第三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不承认的,最好不要在中国办理离婚,双方国家都承认的情况下,可以在中国办理离婚。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㈠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END
随着跨国婚姻以及出国留学工作的增多,中国大陆人在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申请登记结婚,领取港、澳、台、国外结婚证的越来越多。因此,港、澳、台、国外结婚证在中国使用的机会和频率也越来越多,包括:遗产分配、房产买卖、离婚等等,很多场合要用到结婚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包括法院)都会要求对港、澳、台、国外结婚证进行公证认证,这是由于中国目前没有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因此涉外文件在国内使用就必须有所在国公证员对其公证,该国外交部认证,经过以上程序,这个港、澳、台、国外结婚证在国内使用才能被认可。(一) 国外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程序1、 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2、 将公证过的结婚证送该国外交部进行认证;3、 将经过该国外外交部门认证的结婚证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4、 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使用。(二) 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1、 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机构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2、 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加盖转递章;3、 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三) 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澳门公证机构做公证。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是否需要中国法律服务(加盖转递章,目前尚无明确要求。(四) 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1、 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公证;2、 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和内地当事人;3、 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公证员协会作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五) 英国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1、 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英国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2、 将公证过的结婚证送英国外交部进行认证;3、 将经过英国外交部认证的结婚证送中国驻英国大使馆进行认证。(六) 美国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1、 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美国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2、 将公证过的结婚证送美国州政府进行认证;3、 将经过美国州政府认证的结婚证送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进行认证。(七) 澳大利亚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1、 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澳大利亚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2、 将公证过的结婚证送澳大利亚外交部进行认证;3、 将经过澳大利亚外交部认证的结婚证送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进行认证。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