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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商标如何注册

时下很多人需要申请注册澳门商标,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下面就来分享一下澳门商标如何注册的经验。
步骤/方法
1

申请澳门商标的资格任何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任何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如果申请人并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则须委托以下任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 在澳门特区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 在澳门特区居住的自然人;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在澳门特区获许可或获承认资格的工业产权正式代办人。(暂不适用)

2

填写具体申请表格 申请注册产品或服务商标者必须填妥「商标注册申请书」。有关表格可向经济局知识产权厅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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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候的注意须知 申请书须以中文或葡文填写(填写说明请参阅申请书的背页)。 每一份表格祗可申请注册一个商标,以及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或服务。 申请可以个人或法人的名义提出,但在签署申请表时须留意以下的情况: a.以个人名义申请:表格签署后可带同签名人有效的澳门特区身份证明文件,由本局职员代为确认笔迹; b.以法人名义申请:表格则应由法人组织章程中规定有权限的人士签署,并前往公证署办理确认法人笔迹的手续; c.如果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法人,并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表格则应由被委托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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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递交的文件 已填妥的【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 视乎需要,递交下列补充文件: a.授权书; b.优先权文件; c.商标所使用的非常用字的译音及翻译; d.商标所使用的他人姓名、商业名称、营业场所名称或标志、肖像、图画、其它言词或图案的许可文件; e.商标所使用的澳门特区或其它地区公共或私立实体的任何旗帜、徽号、盾徽、标记、纹章或其它徽章、表明监察及保证的官方标志、印、印章及红十字会或其它类似性质机构专用徽章或名称的许可文件; f.商标所使用的澳门特区的纪念性建筑物、其名称、外形或仿制物的许可文件; g.商标所使用的有高度象征意义的标记,尤其是宗教象征之标记的许可文件; h.商标所提及或复制的勋章证书或其它荣誉; i.由有权限实体发出的登记证明,以证实有权在商标上使用某田产或房产的名称或提及该田产或房产,以及在申请人非作为该田产或房产之所有人时为此目的而取得该所有人的许可文件; j.商标与已注册商标或已登记的其它工业产权有混淆时,有关商标或工业产权持有人发出的许可文件; k.集体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章程或规章。

5

申请应送交何处? 注册商标的申请表应向本局知识产权厅(国际银行大厦八楼)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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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费用及存档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取号后八个工作天内,凭申请表前往本局行政暨财政处(国际银行大厦六楼),以澳门币现金或支票(抬头人为「经济局」,并加划线)缴付有关的费用。 缴费后,申请人须将申请表连同附件交回知识产权厅(八楼),有关申请方正式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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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 知识产权厅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会对申请作出形式审查,以查核申请的形式、申请表的填写及附件是否符合有关法例的条文,并对有关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

8

申请数据的补交 若申请内欠缺所要求的数据或其提交的数据有不符合规范,申请人应在接获知识产权厅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使申请符合规定;又或在无通知时,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日起计三个月内,使申请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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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获接纳 若申请符合规定,有关申请将会在递交后的第二个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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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异议 自通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之日起两个月内,任何人士均可就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声明异议。 声明异议书副本将会转送申请人,而申请人应在接获通知起计一个月内以答辩书形式作出答复。双方可在一定时间内提出证据,支持或反对有关申请。在声明异议期届满后,知识产权厅会进行审查及分析,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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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报告 在没有声明异议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厅将自有关申请的通告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后六个月内发出商标注册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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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的核准 商标的注册申请获得核准后,将在每月首个星期三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通告,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的编号及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应在注册申请批准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计六个月内,透过填写本局知识产权厅提供的「其它行为申请书」,缴纳批给及发出注册证的费用,而有关的注册证将在缴费后十个工作天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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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被拒绝 若申请不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知识产权厅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拒绝批示,申请人可于有关拒绝决定被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初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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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检索  任何人士均可透过设置于知识产权厅内供公众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机,检索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的注册申请数据。 此外,对任何商标注册查阅∕检索之申请,有关查阅∕检索报告将自申请日后五个工作天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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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商标的申请人或持有人须透过填写本局提供的「其它行为申请书」,并附同附注申请的证明文件及「商标注册证」正本(只适用于已获准注册者),向知识产权厅递交及缴纳附注申请费。 附注种类包括:  商标使用许可的给予;  商标权的转让;  申请人/持有人姓名或商业名称的更改;  申请人/地址的更改;  其它变更或终止商标权之事实或决定。 有关的附注申请,于申请日后五个工作天内处理,并将刊登在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附注通告刊登后十个工作天内,知识产权厅将在注册证内作出记录后归还予权利人(只适用于获准注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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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续期 注册商标续期申请应在有关注册的有效期最后六个月内提交并缴纳续期费用。知识产权厅在收到续期申请后五个工作天内处理有关续期事宜,有关续期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续期通告刊登后十个工作天内,知识产权厅将在注册证内作出记录后归还予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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