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以及对损失进行评估的费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警醒。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包括:车辆定损单和车辆损费数据,两者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及随身物品的损失同上。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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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通常还包括间接损失。间接损失通常是指停运损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1999〕5号 批复)《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分割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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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由停运造成的间接损失,需要证据来证明,证明停运损失的证据包括:货物运输合同或者旅客运输合同、修理厂出具修理期间证明等。修理期间证明必须说明在修理厂期间的修理内容,例如修理发动机花费几天,购买零件花费几天等。如果没有固定的旅客运输合同,如出租车,则应当提交签订的租车合同来确定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