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中,常常发现企业有股权转让行为,并且价格明显偏低,具体表现如下: 1、低价转让股权或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具体是指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近年来跨境股权重组交易活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如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要按公允价值转让,通过特定税收安排规避股权转让收益,将面临税务机关调查调整的风险。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要求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中,应按公允价值来确认转让价格来计入当年应税收入,不按公允价值来计税依据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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