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原件1份);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3)。 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1份,验原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1);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条。 备注:住所变更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编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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