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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 号)中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 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 50%执行, 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工具/原料
1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 号)

2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 号)

方法/步骤
1

优惠内容之一: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 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

2

优惠内容之二: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 2019年 1 月 1 日起按现行标准的 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申报时间:依据财政、税务部门通知。

注意事项

基本条件: 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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