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相关费用:1、医疗费: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2、误工费:期限是到致残的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损失;无固定收入,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受诉法院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参照误工费或者当地护理人员收入);4、交通费:凭证为准;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二)交通事故致残费用: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残疾辅助器具费:实际费用;3、被扶养人生活费:(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4)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三)交通事故致死的费用:1、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x6个月2、被扶养人生活费:同上3、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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