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1228今日阅读:23今日分享:25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注意事项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注意事项】,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END

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注意事项
1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

2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

4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具体包括:

5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收益;

6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三)一次性费用

7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按以下公式计算: 夫妻共同财产费用总额=婚姻×70-入伍时年龄(四)赠与财产

8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以来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五)共同财产

9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从法律上而言,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END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