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成立,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扩展资料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主体该出资者,即股东;2、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3、侵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4、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参考资料来源:--资金出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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