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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民族四个等级

1.  第一等,蒙古人。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2.  第二等,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划入色目人。3.  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人,及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汉族。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4.  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都是原宋朝的汉族。蒙思明将等级大致分为两等:蒙古、色目人为一等,汉人、南人为第二等。真正完整提出“四等人制”的还是中国人屠寄,他在《蒙兀儿史记》中吸取了日本汉学界的研究成果,认为元代社会民族界限分明,严格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个等级,遗憾的是没有给出任何具体史料来源。这个看似“传承有序”,却 “查无实据”的观点,竟成为后世所有“蒙元四等人制”的源头。扩展资料:近代有研究指出,元代有相当多的汉族人在各级官府担任高级职务,其中不少是正职。在《元史》、《新元史》、和《蒙兀儿史记》所作传的864名三品以上的官员中,汉人占了409位,即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七。此外,汉人在元朝官府里做正职的,除了在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及行中书省担任高官的汉族大僚外,在六部中任职尚书的,亦俯拾皆是。综合来看,汉族人在元朝各级政府不仅任职显要者甚众,而且担任正职者也为数不少。认为“元朝各级官府 的高级官吏,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汉人最多只能做到副职”的说法并非准确。参考资料:四等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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