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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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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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但如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再计入工作年限。
关于经济补偿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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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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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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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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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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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其该3倍的数额计算,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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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当时的规定为: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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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部门应责令限期支付,如单位仍拒不支付的,需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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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已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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