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内容 核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31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四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收集、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二)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三)危险废物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接收的。五、申请材料 1、移出企业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报告原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包括:(1)类别、数量、组分、物化特性;(2)转移时间、批次,运输路线;(转移计划可以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3、移出企业与危险废物接收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4、接收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6、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7、运输过程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原件。以上材料中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原单位公章。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 九、许可程序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加盖公章;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三)商经接收地环保部门同意后,对符合危险废物转移条件的,向产生单位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若不符合条件,则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四)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市环保局,并将转移联单第二联填好,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环保局存档; (五)产生单位在收到接受单位送还的转移联单2日内,应将联单的第二联副联交市环保局存档。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