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聚师网译注”:“消协”以及咱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社会组织。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聚师网译注”:“消协”履行下面的公益职责:给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提高咱消费者的维权能力,引导更健全、更完善、更健康及更环保等的消费方式;参与制定有关咱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和行政职能部门对咱的“需求物”监督、检查;针对有关赞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儿,会给咱做主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并且提出建设性建议;受理咱消费者的投诉,并且给咱做主,帮咱调查、调解;咱投诉的涉及商品和服务有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鉴定人来个“诊断”,鉴定人必须告知“诊断”意见;就损害咱合法权益的,支持咱受损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就这些“搞事情”损害咱的利益行为的,“公家”给咱做主进行公开披露并批评。各级政府应该给“消协”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消协”应该履行职责和职能,并听取咱的意见和建议,也同时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依法成立的其它消费者组织应依法及其“规矩”,开展保护咱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聚师网译注”:消费者组织别“搞事儿”“搞零花儿钱”,不能以收取“会费”或者其他牟利的方式向消费者“搞推销”。
消费者组织别“搞事儿”“搞零花儿钱”,不能以收取“会费”或者其他牟利的方式向消费者“搞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