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由国家设置的检验机构或由经政府注册的、独立的,第三者身份的鉴定机构,对进出口的商品的质量、规格、卫生、安全、检疫、包装、数量、重量、残损以及装运条件、装运技术等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进出口商品检验是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证书,出口方即可报关出运;检验不合格的,可申请一次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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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证明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几项: 申请人(开具名称) 收款人(开具信用证的银行或买方银行的名称) 受益人(卖方名称) 信用证号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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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规编号 形式发票编号及日期 采购单编号及日期 保险单编号 原产国 检验地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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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实测通办理检测证书。
2
提供产品相关资料。
3
收到资料后开始办理。
4
办理成功,将证书交给客户。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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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证机关、地点及证书名称。如来证未规定出具证书的机关,则由出口人决定,如L/C上规定由“有关当局”出证,则应根据情况由有关的商检机构出具。出证地点除L/C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应在装船口岸。证书名称应与L/C的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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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书日期。原则上应与提单日期相同,如证书日期与提单日期相差超过3天,就容易遭到开证行或开证人拒付,议付时也会发生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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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书内容。证书所表示的检验结果要与L/C上的要求和发票等各项单据所列明的规格、形状、质量等项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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