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级主管不承认为期三个月试用期的该怎么做,可否取得应得的劳动报酬? 例如:本人在自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一直在福永家潮汕老板开的电子厂做文职工作。当初在面试的时候与部门主管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但那位主管在9月份的时候辞。后来了一位新的主管。现在的情况就是:在我提出11月份应将本人资料转为正式职员,并享受正式的员工的待遇时,新来的主管却拒不承认以前三个月的工作。以一句“你还未转正"为由,拒绝支付正式员工所享有的福利待遇。在这当中我已向他说明:上班之前与面试主管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他说“那你找以前的主管呀”听到自已的直接上司讲出这样的话,心里很不是滋味。出现这种事情还请热心人能为我们这些受了不公平待遇的打工者们出出主意。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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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对“试用期”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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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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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该案例中福永家潮汕老板开的电子厂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是非法的,并且超过合法“试用期”规定的时间该单位未与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存在。
方法/步骤
您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取得应得的劳动报酬。以一句“你还未转正"为由,拒绝支付正式员工所享有的福利待遇是违法的。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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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留好书面的劳动合同、上班工卡照片及月工资条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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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先找对口劳动局咨询一下,必要时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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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先与用工单位彼此沟通协商一下,当未果时会先通过劳动仲裁的,若仲裁不成可通过律师向基层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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