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侵权行为的确认 刑事赔偿请求人提起刑事赔偿请求,应当以具有法定的司法损害事实,即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拘、错捕、错判以及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损害事实为前提条件。对此,《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是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确认司法侵权行为存在。
刑事赔偿请求的提出 受害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受害人因文化程度、健康原因不能书写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但应由请求人和代书人签名。同时,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人笔录。
刑事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对于无请求权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收到司法赔偿申请书的机关不是该项请求之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告知其向哪个机关申请; (3)对不属于司法赔偿范围的请求,应作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4)对于申请书所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遗漏的,应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5)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将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刑事赔偿请求的处理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