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会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限期要求被告提出答辩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在15天的期限内任何一天都可以将答辩状送交法院。超过期限,被告将丧失以答辩状的方式阐明自己意见、反驳原告观点的权利。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反驳和辩解的书面形式,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其目的在于使被告在开庭审理前就能够发表自己意见,进行辩解,同时也使人民法院能够尽快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有利于查清事实,公正审理。这个期限是为被告准备参加诉讼规定的时间。因此,被告是否书写答辩状可以由其自行决定,也就是说,答辩是被告的权利,不是义务,被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也可以放弃写答辩状的权利。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超过15天的法定期限,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法院将不再等待,而视为被告放弃提交答辩状的权利,仍继续依法定程序审理。当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并不是说被告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仍有机会详尽地发表意见和主张,进行辩驳。离婚案件,当事人范围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指起诉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原告和被告。但是,有时一件离婚案件,可能涉及两个婚姻关系,而夫妻财产的分割,也可能涉及夫妻一方与其他人共有财产的问题。是否可将第二个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或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财产关系需要分析的其他人,作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呢?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1.与财产关系不同,人身关系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只能确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依法处理,不存在具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如果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两个婚姻关系,其与另一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经确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其与第三者的婚姻关系即属非法婚姻关系,应予解除,法律不予保护。如其与另一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属非法性质,与他人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未诉请人民法院确认,故不应一并审理。这两种情况均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3.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与他人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可先析产,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有财产时是否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都不会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4.插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与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存在夫妻关系,更不能成为案件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见,仅仅在刑事案件中,会涉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