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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商业秘密的消灭方式有哪些?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消灭  商业秘密公开  泄密
工具/原料
1

商业秘密消灭

2

商业秘密公开

方法/步骤
2

笔者根据目前司法审判实务整理可知,商业秘密的消灭方式通常包括以下方式:  (一)权利人主动公开  1.因申请专利而公开;  2.主动公开商业秘密,如软件开发者公开软件,医生公开秘方,造福于社会;  3.产品上市,导致可以观察或一般反向工程可以得到的技术秘密被公开:  4.为介绍、宣传某项技术或澄清某些问题,公开宣传。  (二)权利人疏忽  1.单位职工误将商业秘密内容披露给公众;  2.有关人员为了学术研究或因其他原因,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其内容涉及单位的商业秘密;  3.在学术会议、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上不谨慎而泄露商业秘密:  4.权利人在经营中未与外部业务往来人员达成保密协议或作出保密要求,这些人向公众公开商业秘密,也属于权利人的疏忽;  5.权利人保密规定或安全制度不健全,使外部无关人员很容易接触到保密内容,如机器设备、生产工艺、文件、档案等,这种疏忽是商业秘密进入公开领域的原因,即使事实上没有人通过这些渠道掌握商业秘密,但如果发生诉讼,被告举出这些渠道证明公众可以自由接触,也可能使有关信息被认为失去秘密性。  (三)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的发生也会使商业秘密资料丢失,散失,公开。如权利人遭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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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消灭的方式无非以上三大类,作为企业而言,有针对性的审查企业自身相关保密措施也将不是难题。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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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消灭 商业秘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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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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