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生产厂家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符合中国质检总局的《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3、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4、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5、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6、2018年3月1日起,所有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也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市场准入制度。进入企业名单
申请步骤:1、境外生产厂家向本国饲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本国饲料主管部门向本国驻华使馆推荐申请资料3、驻华使馆推进资料到质检总局4、总局收到推进资料进行风险性资料审查,并同时发送调查函。5、境外生产厂家回复总局调查函6、总局跟据调查函情况安排专家去工厂现场审查7、专家组对工厂进行风险性评估,安全性回顾、监管体系的审查。8、审查后决定是否准入输华企业名单9、合法准入的企业,应按照农业部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办理进口登记证。
如分析产品需要农业部备案登记可以参考法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备案
如不按照规定登记,则会被退运,造成一定损失。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否则会有退运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