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
电话、网络
二、参加资格确认考生范围根据笔试成绩和最低合格分数线等规定,按招考计划人数3倍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资格确认考生人选(人选名单见附件1:《应参加资格确认考生名单》)。列入该名单的考生,必须参加现场资格确认,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考生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与省司法厅电话联系)。如出现放弃面试资格或资格确认不合格等情况,视确认工作时限和进度递补有关考生参加资格确认,递补人员名单在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公布或通过电话通知递补人员,请考生务必及时关注网站信息并保持电话畅通。
1.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笔试准考证。
2.2018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该材料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以及学校名称、学历、专业、入学时间、是否统招等内容(材料样式见附件2:《2018年应届毕业生在校证明(样式)》)。
3.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须携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提供学历认证报告)。以党校系列学历报名的考生,如无法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提供党校网上学历查询打印件或提供省级党校开具的加盖学校公章的学历证明;用第二学位专业报考的,需出具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可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申请认证),或出具由黑龙江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技发展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102号省教育培训中心504房间)开具的学位认证证明。
4.以高中(中专)学历报考的考生,须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籍档案原件或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5.考生为社会在职人员的,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证明样式见附件3:《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样式)》)。凡在网络报名时填写了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该证明;如考生现已离职(但在报名时填写了工作单位),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6.招考条件中有户籍要求的,考生须提供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招考条件中要求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等条件的,考生须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招考条件中要求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该材料应包括工作的起止时间、具体的工作内容等情况,其中在有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考生,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