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本案后,律师进行了情况调查:确认派遣员工,2009年2月18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销售人员。2009 年10月20离职。2009年11月12日,张任职销售人员。2010年5月10日,提出书面辞职,处办理离职手续。张某第二次入职后平均实得工资为6300元左右。 在进行了情况事实调查,取得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地分析。
首先,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 本案劳动者属于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一是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二是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存在的劳务关系,三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第一种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后两种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受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因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甲公司应坚持主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员工2009年2月18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任职销售人员,代为发放。2009年10月20日,员工因为提出离职,甲公司。2009年11月12日,因员同意,将其从事销售工作。2010年5月8日,提出辞职。 因此,员工2009年2月18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员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收集筛选证据。 1,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2月18日至2012年2月20日。 2,张某第二次离职手续,包括:离职审批表、离职交接表、辞职书。 3,退工通知及员工工资发放的截屏记录(证明员工发放,发放)。甲公司认为,员工2009年2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短暂离职,之间并未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员工未签署人事派遣转出通知书,提出辞职。因此,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效存续,员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
劳动仲裁最终采纳了律师的答辩意见,认为张某2009签订劳动合同,工作。2009年10月20离职后,甲公司将。2009年11月12日,张工作,将其工作,2010年5月10日,张提出辞职。因此,张某主张2009年11月12建立劳动关系事实不成立,驳回员工申请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