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
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许可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变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混合许可等。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
4.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须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在商务咨询中大多签订书面的合同,也约定了保密条款。但这些合同均是事先由中介机构事先拟就的格式合同条款,对企业不利,特别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大多比较笼统,对企业不利。如果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也应对保密条款进行修改,使其更容易操作,公平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正式合同订立前的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购并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能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的商业秘密需要系统的合同与制度设计。除上述制度外,公司亦商业秘密作为给付相关福利待遇的前提条件,通过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以知识产权协议、设计岗位调整计划与协议、离职人员的汇报与调查制度、离职人员离职程序、离职人员跟踪管理制度等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与客户利益,的长远发展。在人员雇佣当中都是处于强势地位,有利于相关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密合同的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