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范围之一就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基于财产行为而产生的关系,书面解释是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财产关系由生产关系决定,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比如常见的财产关系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财产继承权等。
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范围之二就是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的身份行为而产生的关系。书面解释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且没有财产内容的关系。人身关系由人的身份决定,也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比如常见的人身关系有夫妻关系、母子关系、父女关系、兄弟姊妹关系等。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这就是指公民之间的身份是平等的,且平等的公民之间因为财产发生了一些纠纷,故需要民法的相关规定来加以判断财产的归属性。比如常见的房产所有权纠纷、物权纠纷等。
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这就是指法人之间的身份是平等的,且平等的法人之间因为财产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一些纠纷,双方的身份都是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权利的企业组织,同样的需要民法的规定来判断财产的具体归属问题,比如常见的合同纠纷、专利权纠纷、经济纠纷等。
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这里是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因为财产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比如常见的个人与法人就房屋的所有权、就物品的使用权等发生的一些纠纷,同样需要民法的具体规定来确认权利的归属。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身份或者是人格而发生的,且与人身不可分离,同时还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利用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身份关系的,常见的就是婚姻关系、亲属关系、赡养关系、收养抚养关系等,这些都是基于身份而定,和财产无直接关联。
债权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之一就是债权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因为债权债务问题而引发的一些纠纷,比如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
物权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之二就是物权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因为物权归属问题而引发的一些纠纷,比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纠纷等。
知识产权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之三就是知识产权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因为知识产权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常见的就是商标权、专利权、新型外观设计权利等。
婚姻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之一就是婚姻关系。即平等的公民主体之间因结婚、离婚、重婚而引发的纠纷问题。
继承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之二就是继承关系。即平等的公民主体之间因与亲属的特殊身份而引发的一些继承权利纠纷问题。比如继承权的先后,继承的位阶等。
监护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之三就是监护关系。即平等的公民主体之间因为身份关系而引发的一些监护权纠纷,比如直系血亲监护、近亲属监护等。
赡养抚养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之四就是赡养抚养关系。即平等的公民主体之间因为身份关系而引发的一些赡养抚养纠纷,比如父母的赡养问题、子女的抚养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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