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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圆银泰交易规则

大圆银泰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与规格(一)交易品种:现货白银。(二)白银条成色990;(三) 交易品种重量规格: 现货白银10千克、50千克、100千克(四) 贵金属实物交割的标准重量: 白银条1千克整数倍(五)交易市场交易的白银条均为交易市场认定供应商提供,并由权威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六) 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七)白银条最小交易单位为1000克;白银提货量为1000克的整数倍。(八) 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加工费,详见产品信息。注:交易市场会根据市场情况对产品加工费进行适当调整。交易方式(一) 交易方式包括全款交易、预付款交易。  全款交易是指买方会员及交易商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额资金存入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卖方会员及交易商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部实物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仓库。投资者可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参与该业务,也可以在交易市场的营业网点直接购买或者出售白银条。 预付款交收交易是指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交易,会员及交易商可以选择交易日当天交割。(二) 交易市场为全额交易、预付款交易实行快速办理资金清算,申报成功后,会员及交易商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仓库提取实物。(三)货物交收前,买方必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必须将需售出的货物全部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的交割仓库。(四)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市场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价格涨跌最大幅度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暂停该品种的交易。交易业务(一)交易业务是指通过交易市场交易系统报价窗口进行贵金属订货和回购交易活动。(二)会员及交易商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订货和回购。1、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及交易商在交易市场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2、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及交易商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在交易市场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指令进行交易。(三) 报价成交: 1、会员及交易商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2、会员及交易商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订货报价、卖报价、订货开平仓、卖开平仓。  会员及交易商所报价格在当日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及交易商撤销。(四)交易市场产品价格以国际现货白银价格为基准,在汇率没有较大波动的情况下设固定汇率。(五)会员及交易商订货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即被冻结。该笔报价所对应的白银条库存即被冻结。(六)委托订货尚未成交前,会员及交易商可以撤销原订货。会员及交易商撤单指令只对原订货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订货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交易商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订货冻结资金或白银条库存即被解冻。(七) 若会员及交易商白银条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提货单。(八) 会员及交易商有订货单过夜的,需缴收相应数额延期交收超期费;白银: 10千克5元,50千克25元,100千克50元清算与交割(一)交易市场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二)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持有订货单的会员及交易商可在交易端填写白银条提货申请单,提取实物;持有回购单的会员及交易商可在交易端填写白银条交货申请单,结清货款,完成交割,亦可根据需要择期提货(7个工作日内有效)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三) 申报交割前,买方必须在交易市场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交易市场对相应的资金进行冻结);卖方必须将需相应的实物全部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的交割仓库(交易市场对相应的货物进行冻结)。(四) 交易市场对现货交割实行当日清算,即在交易日清算结束后将资金从买方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的保证金账户。(五)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六) 会员及交易商提货申请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市场统一调配、发货。(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包括买卖手续费、仓储费、交割费、保管费、出入库费、运保费等。   1、买卖手续费是指乙方进行买卖时发生的费用。手续费在每笔交易发生时现货白银按照万分之十收取。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调整交易手续费。具体调整的比例由甲方网站(见扩展阅读)及时向乙方公告.2、交割费是指交割实物时支付的费用。白银交割费为800元/千克。3、保管费是指乙方存入甲方的(贵)金属实物的保管费用。白银保管费为5.00元/日/千克,保管费在非买卖日免收。买入交割自申请交割之日起,免收三个买卖日的保管费。4、出、入库费是指乙方在甲方指定仓库提取实物或存入实物时需要支付的出库加工费和入库检测费。白银的出库费为100元/千克,入库费为100元/千克。5、加工费:白银2元/克。风险管理(一) 为保证交易市场交易正常平稳进行,交易市场实行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和风险警示制度。(二) 交易市场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市场规定会员及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最大交易数额。交易市场对会员及交易商进行资信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规定其最大交易限额。(三) 交易市场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及交易商的持仓达到交易市场对其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的80%以上时,会员及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报告其资金情况,交易商须通过会员报告。交易市场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水平。(四) 交易市场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当会员及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市场对其实行强行平仓:   1、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预付款;2、因违规受到交易市场强行平仓处罚的;3、根据交易市场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4、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五) 交易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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