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赴台从事个人旅游) 1) 年满二十周岁,且有相当于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银行核发金卡或年工资所得相当于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者。其直系亲属及配偶可以随同申请。2)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在校学生 另:申请人须年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岁周岁者务必需有直系亲属同行。 二、旅游者本人持以下资料在北京任意区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小街桥除外)递交申请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是由为(G)即个人旅游的通行证签注 1)近期2寸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张(建议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照相) 2) 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A4纸) 3) 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首页、本人页与本人变更页A4纸) 4) 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出入境管理处提供) 三、将以下资料递交至旅行社、由旅行社在台湾为游客申请《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1) 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是由为(G)即个人旅游的通行证签注页。 2) 身份证复印件(清晰的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A4纸) 3) 近期2寸白色背景彩色大头照片2张(建议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照相) 4) 填写“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个人旅游申请书”(旅行社提供) 填表注意事项:以下两项务必填写【A.现职(公司名称+职务)B.联络电话】 5) 资格证明文件 ⑴ 以年满二十周岁资格申请者,应具备如下财力证明文件(任选其中一项,推荐提供存款证明): a、提供 (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冻结日期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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