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家讲解一则香港保险理赔纠纷案例,关于投保时重要事实的披露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各位也要引起高度重视。比如很多客户在投保时,自身健康存在一些小问题却不说,这直接给将来的理赔带来巨大隐患,或造成巨大的理赔麻烦。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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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某香港保险客户于2012年12月入院治疗急性心脏综合征,申请医疗赔偿。由于该客户持有保单时间较长,在调查期间,要求客户提供首次确诊患上心脏病的资料。客户只隐约记得他于3年前就开始出现与高血压相关的症状,并曾接受私家医生的治疗。香港金融网从医疗记录了解到,客户早于2007年10月就已服用降血压药,故认为客户的回覆与事实不符。遂决定不予受理客户的住院索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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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投诉委员会了解到,该客户与此前提出索偿,并都得到了全额赔付。而这几次的住院,或多或少均与其高血压病症有关。在客户早期递交索偿时已放弃进一步调查他的高血压病况,投诉委现不能再以客户没有披露高血压为理由,把保险合约撤销。此外,投诉委员会注意到客户有签署授权书,查看他的过往病历,却未能找到任何具体的医疗证明,指出客户在投保前已接受高血压治疗。在这种情况下,投诉委单以客户未能提供所需资料,而不予受理其索偿申请的决定殊不合理。投诉委员会裁决:投诉委员会裁定客户得胜,可获发住院医疗赔偿,涉及金额接近32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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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提醒在相关案例中,“重要的事实”不仅包括以往的病历,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资料,如投保人之前离港时间、索赔记录、交通违规记录等。为了避免索赔纠纷,投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必须如实披露所有资料,即使不敢肯定某些事实是否重要,最好还是加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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