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我国的法治原则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行政选择性执法好像明显地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然而,社会事务具有复杂性。毛泽东在《矛盾论》中重申了列宁的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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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一下,行政选择性执法具有合理的存在一面。找律师网解释目前行政管理工作面广、线长、量大,在行政管理资源不足的状况下,行政执法有选择地严格依法办事,杀一儆百,能够起到提高执法效率的作用。纳税人欢迎行政管理机关尽力而为地工作,不希望行政管理机关独善其身而行政不作为。行政管理机关不努力工作积极执法,对纳税人来说也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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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即使行政管理机关有足够的管理资源,执法工作也不可能穷尽,不可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全覆盖,法律猫指不可能做到绝对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就像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行政执法工作也不可能纯正无比、毫无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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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拿以上的交通警察处罚违章停车来说。如果这位交通警察对这一长排十多辆违章停放的小型客车逐一行政处罚,相对于其他路段而言,这一路段被行政选择性执法了。如果调集警力,对这一区域的全部道路的全部违章停放的小型客车逐一行政处罚,相对于其他区域而言,这一区域被行政选择性执法了。如果在全国对全部违章停放的小型客车逐一行政处罚,如何做到时间上同时,行政处罚幅度、程序同一等都会发生问题。而且,相对于其他交通违法而言,小型客车违章停车这一类违法被行政选择性执法了。行政执法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如此推导,由此及彼,总而言之,求全责备易,面面俱到难,那怕是行政管理机关资源充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治原则是行政执法的行为准则和追求目标,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实现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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