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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游戏软件侵权取证调查与司法鉴定流程

计算机游戏软件与一般计算机软件一样,具有易复制、易修改的特点,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时,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技术问题。对于复杂的技术方面的问题,人民法院一般都会采取鉴定、勘验或者向技术方面的专家咨询等方式解决,但鉴定结论等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综合考虑后就侵权与否作出判断。游戏软件体现的是娱乐功能,人们对某一游戏软件的外观感受主要是通过游戏中的场景、人物、音响、音效等不断变化来体会。游戏软件程序设计的主要目的,必然要围绕游戏中不断变化的场景、人物、音响、音效等,通过计算机程序代码具体实现。正如二审法院判决历言,虽然技术上相同功能的游戏软件,包括外观感受可以通过不同的计算机程序实现,但如果是两个各自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要想达到场景、人物、音响、音效等完全相同几乎是不可能的,若想刻意模仿,技术上亦是有难度的。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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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目标计算机系统在计算机取证过程中,第一件要做的事是冻结计算机系统,避免发生任何的更改系统设置、硬件破坏、数据破坏或病毒感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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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证据的确定从存储在大容量介质的海量数据中,区分哪些是有用数据,哪些是垃圾数据,以便确定那些由犯罪者留下的活动记录作为主要的电子证据,并确定这些记录存在哪里、是怎样存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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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证据的收集鉴定人员在计算机犯罪现场收集电子证据的工作包括收集系统的硬件配置信息和网络拓扑结构,备份或打印系统原始数据,以及收集关键的证据数据到取证设备,并详细记录有关的日期、时间和操作步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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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证据的保护采用有效措施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包括用适当的一次性只读存储介质(如CD-ROM)进行原始备份,并将备份的介质打上封条放在安全的地方;对存放在取证服务器上的电子证据采用加密、物理隔离、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取证系统的运行状态等安全措施进行保护,非相关人员不准操作存放电子证据的计算机;不轻易删除或修改与证据无关的文件,以免引起有价值的证据文件的永久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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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证据的分析对电子证据的分析并得出结果报告是电子证据能否在法庭上展示,作为起诉计算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的重要过程。分析包括用一系列的关键字搜索获取最重要的信息;对文件属性、文件的数字摘要和日志进行分析;分析Windows交换文件、文件碎片和未分配空间中的数据;对电子证据作一些智能相关性的分析,即发掘同一事件的不同证据间的联系;完成电子证据的分析后给出专家证明,这与侦查普通犯罪时法医的角色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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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归档对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日期和时间、硬盘的分区情况、操作系统和版本、运行取证工具时数据和操作系统的完整性、计算机病毒评估情况、文件种类、软件许可证以及鉴定人员对电子证据的分析结果和评估报告等进行归档处理,形成能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另外,在处理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为保证数据的可信度,必须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即证据保全,对各个步骤的情况进行归档,包括收集证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人员、方法及理由等,以使证据经得起法庭的质证。鉴定人员在收集、保护和分析电子证据时,每一个步骤都必须填写证据保全表格。

注意事项

从技术角度看,计算机游戏软件符合计算机软件的一切技术特性。从应用角度看,游戏软件确有其不同于一般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游戏软件的主要用途是供人们娱乐,其外观感受主要通过游戏中的场景、人物、音响、音效变化等来实现。这些随着游戏进程而不断变化的场景、人物、音响是游戏软件程序设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计算机程序代码具体实现的,因此,游戏软件的计算机程序代码是否相同,可以通过其外观感受较明显、直观地体现出来。虽然从技术上讲相同功能的游戏软件包括外观感受可以通过不同的计算机程序实现,但是鉴于游戏软件的特点,两个各自独立开发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其场景、人物、音响等恰巧完全相同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若是可以模仿,要实现外观感受的完全相同,从技术上讲亦是有难度的。鉴于上诉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对双方程序代码进行对比鉴定,亦未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故根据本案事实,通过被控侵权软所开发游戏软件在场景、人物、音响等外观感受方面的异同,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游戏软件程序代码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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