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四条的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须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1)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 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10) 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 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 低于70%。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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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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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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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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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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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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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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