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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劳动监察的内容、权力和义务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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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的内容:    (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2)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3)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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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1)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   (3)为举报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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