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行为。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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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的相关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行为。因此,只要权利人能否够证明其再次提出要求审理的侵权行为,是实际存在的,并且是与已经处理的行为所不同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就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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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可参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书针对这个问题有专门阐述和介绍。该书的作者唐青林律师系商业秘密领域专业律师,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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