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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责任的概述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的意愿(而不是受托人)进行财产管理的责任。一旦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在管理和分配的过程当中,受托人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在社会关系中,例如监护人对立遗嘱人、股东、管理人股东对非管理人股东、、对投资者都负有信托责任。信托责任也是一种将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委托人和转移资产人,以及其指定的受益人三者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信托责任是一种对社会成员有约束作用的内在制度。内在制度被定义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在构建社会交往、沟通自我中心的个人和实现社会整合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作为行为规则的约束作用是通过内化于人们的意识并贯彻于日常活动的,而且一旦形成后就成为共同的价值观,因而是一种长期的、而且是非常有效的行为规则。在它的约束下,人们可以自发地执行和维护内在制度的要求。  信托责任这个词语现在用得比较和国有企业中。为例,股东,企业管理层和股东分别构成了信托关系的三方。在这里,信托责任是指企业管理层要全心全意为股东利益(而非管理层自身的利益,比如说办公条件,薪酬水平,通过安排损害企业的交易拿回扣等)而运作企业资产的责任。  信托责任的有效行使必须由严格的信托法律关系进行支撑。信托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强制规定的受托人管理制度来建立的,因为受托人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托资产载体是没法通过自由意志或行为建立相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托人制度建立的基础则是信托责任,因为受托资产载体本身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对受托人提出约束规则或行为准则。通过信托责任,受托人的管理制度不仅调整受托人与受托资产载体之间的管理关系,而且调整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资产转移人及其受益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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