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在填写进销货及纳税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价收取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我国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本身的数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不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就不符合我国增值税的设计原则,会导致对增值税销项税额本身的重复征税的现象,也会影响企业成本核算的过程,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含税的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成不含税的销项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税率)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所适用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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