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告诉大家的是,欠税无法旅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今天告诉大家的是,工程款方面的问题。关于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是个很简单的概念,相信各位搞金融行业的人也都懂,但你们不知道的是,有几种情况下,即使你拥有这种权利,但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同样无法实施。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1、【优先顺序】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优先权的范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3、【行使期间】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案例:2006年,以其刚刚建成取得产证的商铺若干间提供抵押担保,向甲银行申请贷款二百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偿还本息,甲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权。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以抵押商铺工程款的书面协议,向房产局申请办理了抵押商铺的产权过户登记,将抵押商铺的名下,并持过户后的房屋所有证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甲银行知道后,以房屋转让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甲银行)同意为由,申请房产办理的房产过户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局经审查后,撤销了抵押商铺的房产过户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修建抵押商铺的工程款,对抵押商铺享有拖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达成用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抵押房屋(商铺)折价抵偿拖欠工程价款的协议的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了确认房房产过户登记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违法并判令撤销该决定的判决。随后,执行法院根据行政案件的审判结果,裁定撤销该院作出的以抵押商铺折价抵偿甲银行借款本息的裁定,并对已经抵偿给甲银行的房屋执行回转。已实际歇业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百万元借款本息全部落空。银行:1、将商铺抵押给银行借款200万元;2、到期未还款,银行申请执行抵押物;:1、商铺建设的工程款;2、将已抵押给银行的商抵扣工程款;结果:法院裁决工程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所有,银行无权执行该房产抵押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坏账。银行都不能把钱收回来,还不说其他的担保,小贷,了,所以各位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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