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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的有关手续应如何办理?

在执行程序中,因涉及到财产,难免会产生一些交付、转移手续。而执行又是一项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裁决而进行的一项程序,故其中的一些手续难免会与当事人生活常识中的手续有所不同,为了便于当事人了解和办理各项手续,我们在这里将涉及到的规定加以汇总。
方法/步骤
1

一种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此时分为被执行人持有财物、票证;单位持有财物、票证和公民持有三种情况:1.若被执行人持有财物、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由执行员转交,由被交付人签收;2.对于指定财物,票证由单位持有的,应当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3.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由法院通知其交出,对于拒不交出的,可以强制执行。

2

第二种,是在执行程序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这种情况相对简单一些,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通知书中的要求,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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