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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单位上着社保,算单位的员工吗?

“挂证族”的出现,企业追求用工成本的降低和个人追求收入最大化,涌现了一大批个人在甲单位上班,社保却在乙单位缴纳。那么问题来了,一旦发生纠纷,个人算缴纳社保的乙单位的员工吗?换句话说,个人和乙单位的纠纷受劳动仲裁或者劳动诉讼吗?
工具/原料
1

劳动合同

2

社保缴纳证明

方法/步骤
2

再理清这三个概念的关系。根据社保法规规定,单位为个人上社保,要提供证明个人和单位之间存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文件,也就是单位为你上社保,肯定和你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暂且不管签的劳动合同是真合同还是假合同。到此你和单位具备了有劳动合同,建立了社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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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有个关键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劳动关系。你和上社保的单位有没有实际的劳动关系,答案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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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恰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标准是从是否实际“用工”考量。即是否发生了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并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等。故即使订立了劳动合同,上了社保,但若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就没有真正建立劳动关系,不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个人也就不是乙单位的员工了。反过来说,即使单位和个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上社保,只要发生实际用工,也认定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纠纷按劳动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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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很多挂证族或者实际工作的单位和上社保单位分离的劳动者,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个人没考虑好,就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解决,要求解除实际不存在的劳动关系,甚至要求上社保的单位按照在该单位上社保的年限给予劳动经济补偿,但最终往往以败诉告终。因为既然这种社保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自然劳动仲裁或诉讼就无权管辖,这种纠纷只能按相应民事纠纷处理了。

注意事项
1

不管是社保纠纷,还是劳动纠纷,注重证据的收集。

2

这种纠纷有时效,过期法院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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